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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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可以作為拆遷安置房的對象?

國家拆遷公民的房子於法需要給予補償,企業收購併拆遷公民的房子於理也要支付合理的賠償。而如今拆遷户得到賠償卻被人們認為是暴富的一次轉機,於是很多人都開始期待自己能夠成為拆遷對象。那麼,什麼人可以作為拆遷安置房的對象呢?

什麼人可以作為拆遷安置房的對象?

一、什麼人可以作為拆遷安置房的對象?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4條的規定,拆遷安置的對象應當是被拆遷人。同時,對房屋使用人的利益也予以保護,如在拆遷出租房屋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簽署;拆遷出租房屋時,被拆遷人和承租人對解決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並且承租人有權承租產權調換房。

拆遷安置的對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實際使用人。使用人有權要求拆遷人給予安置,拆遷人對使用人進行拆遷安置是拆遷人的法定義務。

拆遷安置一般通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以協議的方式進行,就安置的方式、地點、標準等達成協議,規定於拆遷協議中。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但是如果雙方不能就安置事宜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一旦主管部門作出裁決,就成為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決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遷人通過週轉房(或者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先行臨時過渡,緩解解決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這樣拆遷安置就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種是過渡性安置。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安置對象沒有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具體,只要是被拆除房屋的使有權人都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得以確認和安置安排。

綜上所述,老百姓普遍認為拆遷安置房的對象只能是房屋主人的想法是錯誤的,如果房屋主人將其長期出租給他人,那麼房子在承租期間被拆遷時,承租人也可以成為拆遷賠償款的獲得者而並不侷限於房屋所有人。若有糾紛可諮詢本網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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