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

當前位置 /首頁/住房保障/經濟適用房/列表

水產養殖土地使用税規定是什麼?

水產養殖土地使用税規定是什麼?

一、水產養殖土地使用税規定是什麼?

水產養殖土地使用税規定是需要對於城鎮土地使用情況進行徵税。

1、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個人和企業,以企業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作為計税依據,需要繳納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2、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規定税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其税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3、城鎮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凡是在上述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施工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

4、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税。此項是指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和生活、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可知,在集體土地上是可以進行畜牧業養殖的。

但是集體土地又分為基本農田和非基本農田。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可知,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二、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包括轉讓、出租和抵押三種方式。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原擁用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擔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抵押人,抵押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主要是包括有三種形式,第1種是轉讓,第2種是出租,第3種是抵押當然了,如果獲得了土地使用權的話,之後就是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的,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作出的明文規定,是屬於當事人需要履行的義務。

TAG標籤:水產 土地 養殖 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