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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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完善產權

經濟適用房完善產權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信息,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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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是部分產權嗎?

一、什麼是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住房的價格相對同期市場價格來説是適中的,適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負擔能力。適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築標準上不能削減和降低,要達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許多國家一樣,經濟適用房是國家為低收入人羣解決住房問題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種出租為主的住宅政策稱為廉租房。二、經濟適用房是部分產權嗎經濟適用房是部分產權。全產權是指按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屋,購房者擁有對住宅的全部支配權利(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也叫百分之百產權,普通商品房和二手商品房屬於全部產權。部分產權也稱有限產權,指購房人享有全部的佔有權和使用權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的房屋,比如職工按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之內,職工按標準價購房後只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時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關税費後,按個人和單位所佔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國務院明確規定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也屬於有限產權。“部分產權”與“全部產權”的不同之處在於:“部分產權”雖然具有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但在出售時要與原售房單位分割收益。目前,已經取消標準價售房方式,原按標準價向職工售賣的公房,提倡職工補足成本價價款,轉為全部產權。對於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只享有全部的佔有權和使用權,不享有全部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如果出售的話需符合國家相關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