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税及土地使用税繳納依據是什麼?
房產是當我們買房子之後,我們應該到相關的單位進行不動產的登記,開發商會交付一份房子的產權證書,還有就是土地的使用權證,這兩本證書是非常的重要的,那麼關於房產税及土地使用税繳納依據是什麼?
一、房產税及土地使用税繳納依據
這兩税的納税人都要分情況而定的:
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人:
(一)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
(三)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
(四)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房產税納税義務人:
(一)產權屬國家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税;產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税。
(二)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納税。
(三)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税
(四)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亦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税。
(五)無租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税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税單位及納税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税。
二、什麼情況下土地可以協議出讓?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工業用地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可以採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准予續期的,可以採用協議方式;
二、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
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服從國家主權。國家保留對出讓土地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為公共利益徵用出讓土地的權力等主權範圍內的全部權力。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較為完整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質是國家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把國有土地以約定的面積、價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條件,讓與土地使用者佔有、使用、經營和管理。由於出讓土地使用權具備了物權所包含的基本權利,即佔有的權利,一般意義上使用的權利,收益的權利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利,所以它是除土地所有權之外的較為完整的物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政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充當出讓人。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主管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具體落實,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動的審核與權屬管理。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客體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不能出讓,出讓土地的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共設施也不能出讓。
房產税及土地使用税繳納依據是什麼?土地使用税的繳納大家都是知道的,因為土地並不是我們個人所有的所以要繳納一定的税費,就好比我們租用別人的東西要提交租金一樣,對於房子來説也是要繳納房子的房產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