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肇事罪司法解釋 普法法律網 危害公共安全罪 1.22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二條 [危險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二)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 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TAG標籤:司法解釋 危險物品 肇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