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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賠償納稅標準是什麼

我國法律規定,職工被用人單位在合同期內解聘,用人單位需要對被解僱員工提供解聘賠償金,許多人在領取這部分解聘賠償金時往往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我們所領取的解聘賠償金納稅的標準是什麼?今天,本站將會就解聘賠償納稅的問題和您進行探討。

解聘賠償納稅標準是什麼

一、解聘納稅標準

國家規定了對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最低標準,只有超過該標準的數額在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進行平均後,才向勞動者徵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標準如下:

1、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為標準,低於該數額的,勞動者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高於該數額的,勞動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勞動者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等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用高出的數額除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照12年計算),所得數額視為勞動者個人的月工資或薪金收入,對該數額超過2000元的部分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勞動合同法賠償金支付情形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那麼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則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三、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比經濟補償多出一倍,實際上可以說是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懲罰。

由上可知,在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適用經濟補償金;而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適用賠償金。

那麼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否既主張經濟補償金又同時主張賠償金呢?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條文來看,應該是不能同時並用的。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草案》也進行了明確。

此外,關於勞動合同法賠償金用人單位還需注意:

1、用人單位並非支付了賠償金,就一定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因為勞動者可以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等而未予支付的,經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後仍然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額外賠償金。

解聘賠償納稅標準按照該職工當地上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為標準,在此標準之下的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超過該標準的,用高出的數額除以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在我國勞動法中,我國的解聘賠償金相當於該員工的正常薪資收入,因此,是需要繳納稅款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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