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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職業病鑑定的相關規定?

現在勞動市場上工作種類繁多,不同的工作多多少少會有些不同的職業病,比如最常見的就是辦公室白領這個群體,由於長期坐著,很容易患上頸椎腰椎等方面的疾病。我們知道,如果確實鑑定為職業病,可以向公司提出賠償的要求,顯示生活中這樣的例子並不少見。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長春職業病鑑定的相關規定,其中包括職業病鑑定流程和需要辦理的相關手續等。

長春職業病鑑定的相關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第十二條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專案及週期》的規定確定檢查專案和檢查週期。需複查時可根據複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專案。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方法》:

第十一條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依據職業病診斷標準,結合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臨床表現和醫學檢查結果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做出。

對不能確診的疑似職業病病人,可以經必要的醫學檢查或者住院觀察後,再做出診斷。

第十三條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絡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後,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第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做出職業病診斷後,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載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複查時間

三、鑑定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四、單位要做的事

(一)離崗體檢

7.1.2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

目標疾病

(1)職業病 職業性聽力損傷(見GBZ49)

(2)職業禁忌證 噪聲易感者(噪聲環境下工作1年,雙耳3000Hz、4000Hz、6000Hz中任意頻率

聽力損失≥65dBHL)

檢查內容

(1)症狀詢問 重點詢問有無外耳道流液,耳痛,耳鳴,耳聾,眩暈等耳部症狀和噪聲接觸史等

(2)體格檢查 同上崗前

(3)實驗室和其他檢查

a.必檢專案 純音聽閾測試、心電圖

b.選檢專案 血常規、 尿常規、 聲導抗 (鼓室導抗圖, 500Hz、 1000Hz同側和對側鐙骨肌反射閾) 、耳聲發射(畸變產物耳聲發射,或瞬態誘發耳聲發射)

健康檢查週期 1年

7.1.3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目標疾病 職業性聽力損傷

檢查內容 同在崗期間

(二)職業病診斷,如果體檢有異常,進入職業病診斷;

(三)如果診斷有異議,進入職業病鑑定;

(四)如果診斷、鑑定有職業病,進入勞動能力影響(工傷、職業病級別)

(五)工傷保險賠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按勞動能力影響等級賠付;

但是,單位要注意,“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比如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全國各地的職業病鑑定都需要各部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當事人,用人單位,鑑定單位是三個基本主體。有職業鑑定需求的勞動者鑑定時要和用人單位協商好鑑定費用等問題,前往鑑定時也要帶齊相關資料,向鑑定方說明自身情況,清楚交代好自己的病情。小編希望大家在工作中都能注意適當休息,定期前往醫院檢查自己的身體狀況,不能忽視身體健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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