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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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失業保險怎麼賠償

一、一般情況下失業保險怎麼賠償?

一般情況下失業保險怎麼賠償

失業保險金賠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依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

1、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3個月;

2、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6個月;

3、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9個月;

4、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2個月;

5、滿5年不滿6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5個月;

6、滿6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以後每增加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增加1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7、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解釋:失業人員要想領到失業保險金,除了參加失業保險外,其所在單位及其本人還必須按照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且繳費時間滿一年。

如果繳納時間不滿一年,失業後,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是未參加過工作的失業者,或參加工作已一年以上,但用人單位和個人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由於其沒有履行過繳費義務,即使處於失業狀態,也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解釋: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就是需要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註明是並非勞動者本人意願造成失業的,而是由於用人單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勞動者的失業。

因為自願失業,責任全在就業者本人,或是出於獲取更體面的工作崗位和更優厚工資的考慮,或是出於其他的個人考慮,這種離開原工作崗位而暫時失業的現象,理應由個人負責,國家沒有必要給他們提供失業保險的待遇,他們也沒有獲得這種待遇的權利。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只能是在當事人被迫失業了的情況下,才能到保險機構去領取保險金的,這不同於一般的商業保險。通常職工以個人的名義也不能去購買失業保險,或者從未參加過失業保險的這部分職工,下崗以後失業保險機構也沒有義務發放任何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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