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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繳納比例

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繳納比例

天津市基本醫療保險繳納比例

天津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比例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

退休的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醫療保險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應當一次性補足;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醫療保險實施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可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醫療保險實施後參加工作,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個人帳戶由下列各項構成:

(1)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2)按照規定比例劃入的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3)其它資金;

(4)利息。

個人單位繳納部分按職工年齡劃入帳戶。個人帳戶支付範圍包括下列專案:

(1)在定點醫療機構門(急)診的醫療費用;

(2)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3)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

(4)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5)最高支付限額以上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和退休人員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分別支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確定。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住院兩次以上的。

從第兩次住院起,起付標準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確定。不同級別的醫療機構實行不同的起付標準。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的最高支付限額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確定。注意:職工工資因工負傷、患職業病以及女職工生育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處理。

醫療保險補充: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資金由用人單位繳費和市財政補貼構成。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1%繳納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市財政按照不低於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1%給予補貼。

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資金用於補助職工和退休人員年度內門(急)診醫療費累計超過800元至5000元的部分,職工補助50%,不滿70週歲和年滿70週歲的退休人員分別補助60%和70%。

大額醫療費救助“實行大額醫療費救助辦法,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每人每月3元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大額醫療救助金,用於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醫療費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15萬元部分的救助,救助比例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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