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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跟尋釁滋事是哪裡定?

一、故意傷害跟尋釁滋事是哪裡定?

故意傷害跟尋釁滋事是哪裡定?

故意傷害跟尋釁滋事是由法院來作出定罪量刑,法院在我們國家主要負責的是審判工作,而且我們國家規定呢是沒有經過法院的判決,絕對不能夠認定某一個人員是有犯罪的。

二、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難以界定,經常出現兩種罪名混淆使用的情形,要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罪名,首先要釐清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之間的區別,就應當對兩種罪名的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分別予以區分:

1、犯罪主體:兩罪的主體範圍不同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範圍較為特殊,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週歲和十六週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為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後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主觀方面: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有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故意。尋釁滋事罪的故意則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促使這種結果發生,其動機就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故意傷害罪則無此動機和目的。

從犯罪行為方面看,尋釁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無事生非”和隨意毆打他人,表現為無端生事和小題大做等行為,而故意傷害罪的起因則“事出有因”。

3、客體方面:兩罪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侵害的客體比較單一。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相對比較複雜,既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即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與非公共場所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還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

4、客觀方面:兩罪所侵害的物件不同

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物件往往比較明確和特定的,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行為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產生了行為人挑起事端,傷害對方,報復對方;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物件比較隨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為發生時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是一種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風。

不論是故意傷害罪還是尋釁滋事罪,他都是屬於犯罪行為,兩者確實在某些方面是非常的相似,但是也是存在著很多的區別的,因此法院會對這兩種行為做出不同的判斷,也會做出非常合理準確的判定,這樣的話對於相關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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