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冒充公檢法詐騙 普法法律網 金融詐騙辯護 2.1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行騙途徑:騙子冒充公安、檢察院等國家司法機關人員,打電話給受害人,聲稱受害人的身份被冒用或者受害人涉嫌經濟犯罪,要求配合司法機關工作,誘騙對方將錢財轉到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賬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TAG標籤:公檢法 金融詐騙辯護 冒充 詐騙 刑事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