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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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傳喚屬於強制措施嗎?

書面傳喚屬於強制措施嗎?
律師解析:書面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的標準是:
1、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
2、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責令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3、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在規定期限內離開住所或者指定住所,監視其行為,限制其人身自由
;4、在刑事案件偵查中,拘留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暫時採取強制措施;
5、逮捕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解送某些地方拘留的強制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