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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和招搖撞騙罪有什麼區別?

一、綁架罪和招搖撞騙罪有什麼區別?

綁架罪和招搖撞騙罪有什麼區別?

(一)、立案標準不同

1、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2、綁架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構成要件不同

1、招搖撞騙罪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構正常活動。

(2)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3)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構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2、綁架罪

(1)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2)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3)主體。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

二、敲詐勒索罪與招搖撞騙罪有什麼區別?

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是:

1、行為特徵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徵,完全以假象矇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份,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徵。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後,“自願”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範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範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於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構的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這兩種罪名使用的行為手段不同,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敲詐勒索罪與招搖撞騙罪在行為特徵方面存在差異,前者以威脅或要挾的手段為特徵,而後者以詐騙為主;這兩種罪名獲取利益的範圍不同,前者僅限於財物,而後者的獲取利益範圍很廣泛,既可以是財物,也可以是非財產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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