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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盈利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挪用公款盈利的認定是怎樣的?

挪用公款盈利的認定是怎樣的?

依挪用公款盈利的認定是從事存入銀行或者是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行為。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挪用公款罪中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情形包括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

認定挪用公款罪,關鍵要區分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首先,並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為都構成犯罪。因此,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是看該挪用公款行為,是否屬於法定的挪用公款罪範圍。具體來說,是看該行為是否屬於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構成犯罪的行為範圍,除此範圍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為,應視為挪用公款的一般違法行為。

二、挪用公款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於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關於挪用公款罪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如果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達到較大並且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的情況之下,將會構成挪用公款罪,當然了,如果說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相關的營利活動,也是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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