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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拘役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區別是什麼?

一、判處拘役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區別是什麼?

判處拘役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區別是什麼?

判處拘役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包括者適用的物件不同,有期徒刑適用的物件是罪行較重的犯罪者,執行的場所不同。

有期徒刑是對犯罪分子剝奪一定時期人身自由,並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我國刑法中適用最廣泛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自由刑的代表,而自由刑的地位也曾受到衝擊,這主要表現在,許多國家的罰金刑的適用數量佔絕大多數,開放或半開放的監獄設施使自由刑的面目有所改變。

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定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是什麼?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區別:

1、適用物件不同

有期徒刑既適用於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執行場所不同

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是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拘役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3、期限不同

有期徒刑的期限長、起點高、幅度大,有期徒刑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適用於罪行較重和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短、起點低、幅度小,拘役的刑期較有期徒刑短,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罪犯。

4、待遇不同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無償勞動,接受教育改造;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5、法律後果不同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滿後再犯罪的,不作累犯論處;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滿釋放或赦免後,再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則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對犯罪分子處以拘役還有處以有期徒刑是存在區別的,包括法律後果不同,待遇不同,期限不同,執行場所不同還有適用物件不同,有期徒刑既適用於罪行較重的犯罪分子,又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拘役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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