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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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辯護的答辯狀如何書寫?

一、家暴辯護的答辯狀如何書寫?

家暴辯護的答辯狀如何書寫?

首先要寫明標題,標題為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其次就是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同時還要寫明答辯的事由,然後要寫明呈送的法院,並且表明年月日以及答辯人的姓名,最後附上證據。

1、標題。標題寫明”刑事(或民事)答辯狀”,”刑事(或民事)被上訴答辯狀”。前者為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後者為上訴案件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3、寫明答辯事由。第一審案件答辯狀和上訴案件答辯狀其事由的寫法不同。現分別說明如下:第一審案件答辯人是被告人,答辯事由的具體行文為:”因(案由)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上訴案件答辯狀的答辯人是被上訴人,答辯狀具體行文為:”上訴人(姓名)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事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現提出答辯如下:

4、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5、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6、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二、家庭暴力怎樣取證?

1、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及時、全面地收集、儲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3、平時注意保留書證、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凶器等。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家庭暴力的行為的,此時是要及時的報警處理的,此時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來說,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至於是何種性質的法律責任,是要根據其實施的家庭暴力的行為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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