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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的原則有哪些內容

緊急避險的原則有哪些內容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可能會遇到搶劫、自然災害等各種各樣的突發情況,在突發情況發生時我們首先要做的是緊急避險,緊急避險也有一定的原則,很多人不知道哪些情況下可以緊急避險。下面由小編為您介紹緊急避險的原則有哪些,供大家參考。

緊急避險的原則

1、必須遭受現實的危險。現實的危險包括:自然力量產生的危險,如洪水、地震等;機械、能源裝置產生的危險,如飛機故障、油庫自燃等危險;動物侵襲造成的危險;人為原因造成的危險等。如果實際並不存在著危險,由於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避險。假想避險的責任,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

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危險迫在眉睫,合法權益正處在危險威脅之中,如不實行緊急避險,危險立即會轉化為現實危害,使有關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對於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例如,海上大風已過,已經不存在對航行的威脅,船長這時還命令把貨物扔下海去,這就是避險不適時。船長對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損害,應負刑事責任。

3、必須是不損害某種合法權益就無法避免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別無選擇的一種選擇。

4、必須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行為人損害某一合法權益,必須是出於避免較大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失的正當目的。緊急避險是採取損害一種合法權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種合法權益。因此,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客體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這一點,對於區分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具有重大的意義。在行為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危險的情況下,如果通過損害不法侵害人的利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正當防衛。如果通過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保護合法權益,那就是緊急避險。損害的物件不同,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

5、必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為有效避免危險而必須損失的合法權益的方式必須以“必要限度”為前提。

緊急避險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是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同防衛過當一樣,避險過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是根據避險過當行為所觸犯的具體罪名,並根據避險過當所造成的損害的大小,確定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文章中為我們介紹了緊急避險的原則有哪些,在遇到緊急事件時必須遵循遭受到現實的危險。對於正在發生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別無選擇的一種選擇,我們再發生緊急事件時要以不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為標準,當我們超過了必要限度就會負相應的刑事責任,所以對於緊急避險我們也要把握好尺度,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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