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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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強迫勞動罪既遂怎麼判的

一、構成強迫勞動罪既遂怎麼判的

構成強迫勞動罪既遂怎麼判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實踐中應當注意:用人單位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他人勞動,同時觸犯刑法的其他規定,構成其他犯罪,如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綁架等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二、強迫職工勞動,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有哪些

《勞動法》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強迫勞動罪的“威脅”是指以給勞動者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勞動者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勞動者因受到各種威脅產生心理強制而不得已進行勞動。而以剋扣或不發勞動報酬方式脅迫勞動者進行勞動的現象在我國勞動生產領域相當普遍。從該威脅手段行為的性質看,剋扣或不發勞動報酬屬違背雙方約定或勞動法規定故意拖欠或惡意欠薪的行為,如果行為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條之規定,便同時成立逃避支付、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按照牽連犯原則,應按處罰較重的強迫勞動罪定罪處罰。

按照有關法律中的規定,對於強迫單位職工從事勞動的情況,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這裡所說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強迫職工勞動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惡劣的等等。“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決定或者組織實施強迫職工勞動的企業的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個體經濟組織的所有人、管理人員以及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強迫勞動罪,是對職工的人身自由和勞動權的嚴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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