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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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緩刑的概念是什麼?

一、一般緩刑的概念是什麼

一般緩刑的概念是什麼?

緩刑,是指對犯罪人判處刑罰,但在一定時間內暫緩執行刑罰的制度。緩刑的基本特點是:判處刑罰,同時宣告暫緩執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內保持執行的可能性。緩刑只適用於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具有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刑罰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原判刑罰的不予執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發現漏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為條件的。如果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則應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則應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我國刑法除規定了一般緩刑制度外,還規定了特殊緩刑制度,即戰時緩刑制度。根據刑法第449條的規定,戰時緩刑是指在戰時,對被判處以下有期徒刑但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的制度。戰時緩刑制度適用於特定時間和特定物件,其法律效果與一般緩刑制度也有所不同:即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根據《刑罰》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

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特點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這就決定了其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分子。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最關鍵的條件。也就是說,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節惡劣,沒有悔罪表現,不予關押可能會再危害社會,也不能宣告緩刑。只有確認犯罪分子留在社會上不致再危害社會,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罪犯如果在量刑處罰的時候可以同時被判緩刑的話,對其來講是很有利的,當然司法實務中也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可以被判緩刑的,此時還要看是否滿足了緩刑的條件。當然,在訴訟過程中也是委託專業的律師來進行辯護,幫助被告人爭取緩刑。

小編認為實施緩刑的條件還是蠻嚴格的,並不是所有的犯人都可以實施緩刑,符合條件的的物件必須罪行輕一些,對社會危害性小的才行。緩刑是有一定的觀察期的,特別是不要以為實施緩刑就不用接受法律的處罰了,只是讓你的處罰來的慢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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