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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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提供樣本需要注意什麼?

案前字跡樣本是指被鑑定人在案件產生之前,在平常工作、進修和日常付往中構成的字跡材料。重點從以下兩方面蒐集;

筆跡鑑定提供樣本需要注意什麼?

一是向被鑑定人的單元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字跡的材料,包羅其小我檔案,留在銀行的支票、存款單、取款單,各類單據,和會議記實、總結、報告請示、答卷、有其簽名的合劃一。

二是可以蒐集被鑑定人在日常平凡日常付往中書寫的字跡材料,包羅日誌、德律風本、小我的記帳單、借單、欠條、信件等。

蒐集時必然要弄清晰這些材料上的字跡,什麼是被鑑定人親筆書寫的,什麼是其他人書寫的。案前樣本一般沒有假裝,能比力好地反應被鑑定人的書寫習慣和字跡特點,樣本的價值很高。要則重蒐集案件產生前不久被鑑定人的字跡材料。可是,假如檢材字跡可能有假裝轉變,則要重點蒐集發案前幾年、乃至十幾年前被鑑定人的字跡材料,由於假裝的字跡,常常是被鑑定人曩昔某些書寫習慣的再現。

案後字跡樣本是指案件產生今後,被鑑定人在平常的進修、工作和日常付往中書寫的天然字跡。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蒐集:

一是與蒐集案前樣本的路子不異,只是這些材料是案件產生今後構成的。

二是在不表露蒐集字跡意圖,被鑑定人沒有發生思疑的環境下,法官經由過程正常的體例讓被鑑定人書寫必然的字跡材料,如讓單元組織同一的問卷查詢拜訪、寫環境報告請示、進修體味等。這類環境下,必然要指派專人負責監視被鑑定人書寫,避免其他人取代被鑑定人書寫。

案後樣本的價值也比力高,但較案前樣本要差一些,由於假如被鑑定人曉得一些文檢查驗的常識,或被鑑定人的警戒性較高,或是提取人表露了蒐集字跡的意圖引發被鑑定人的警悟,被鑑定人極可能對書寫的字跡進行成心的假裝轉變。

案件的審理的過程中,有時候需要對當事人的筆跡進行鑑定,這時候需要對當事人的筆跡進行樣本收集,需要注意蒐集時必然要弄清晰這些材料上的字跡,什麼是被鑑定人親筆書寫的,什麼是其他人書寫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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