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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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類犯罪主體是什麼

非法集資類犯罪主體是什麼

非法集資類犯罪主體是什麼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非法集資的犯罪主體需要承擔的責任

1、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定罪標準: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個人非法吸收存款數額在20萬以上,或者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即可追究刑事責任;單位非法吸收存款數額在100萬以上,或者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即可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該條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2、集資詐騙罪的定罪標準: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第二款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非法集資的犯罪主體與一般情況下的犯罪主體一樣沒有實質的區別,所以有關部門在進行處理時不會進行特殊的處理,因此在有關的法律規定下會會進行依法的處置,畢竟非法集資的的後果還是較為嚴重的,在社會的上會引起不必要的紛爭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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