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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類犯罪主體

非法集資類犯罪主體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非法集資類犯罪主體是什麼,具體是怎麼樣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集資類犯罪主要涉及到三個罪名,即刑法第192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76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9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其中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發案較少。
集資詐騙罪的主要特徵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此種犯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有著明顯的區別。根據刑法第176條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都屬於非法集資類犯罪,但二者之間的犯罪構成有著明顯的區別,而且社會危害性相差懸殊,因此在判處的刑罰上有較大差別,根據刑法第199條的規定,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期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社會危害性不同的主要原因是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行為人採取的是以詐騙的手段進行非法集資,集資的主要目的不是用於經營活動,而是進行揮霍或者攜款潛逃回或者用於違法犯罪活動,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在主觀上並沒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吸收的存款主要也是用於正常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