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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死亡罪辯護詞

過失致人死亡罪辯護詞

過失致人死亡就是指犯罪嫌疑人是無心將人殺死的,而是因為某種過失的行為而導致對方死亡的情況,在過失致人死亡的辯護中辯護詞是很重要的,下面大家就跟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過失致人死亡罪辯護詞是怎樣的吧。

過失致人死亡案件辯護詞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山東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韓x的委託,就德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德中邢一初字第2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提出抗訴一案,指派張皓、李文兵律師擔任韓x的辯護人,現就該案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德中邢一初字第2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認定罪名準確。

一、被告人韓x不存在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德中邢一初字第2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害人酒後到被告人所在的工地發生糾紛,並存在過激的言行(在工地索要鋼管、阻撓施工、拽壞被告人駕駛車輛的反光鏡、與被告人爭吵)。被告人韓x在一再躲避被害人的情況下,被害人仍舊故意堵截被告人,被告人韓飛與被害人發生了爭吵,但一審審理時未能證實被告人韓飛對被害人實施腳踹行為的部位,卷宗材料中沒有相應位置的傷情鑑定,以及被踹位置的腳印等相關證明,一審對該問題的認定過於模糊。但從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糾紛的前後過程及表現來看,被告人在其主觀上不希望被告人受傷,更不希望發生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不存在傷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因此,被告人韓x無對被害人傷害的故意,其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被告人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被告人與被害人爭吵時是否存在腳踹行為,一審判決無相應的事實證明。但被告人出於對被害人的同情,防止引起被害人家人的情緒激動,引發社會矛盾,被告人對一審判決未提出上訴。因此,被告人同意了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被告人未對被害人事實腳踹行為,由於被害人喝酒較多,雙方在爭執過程中站立不穩倒地死亡。對於一般人來講,倒地後不會發生死亡後果,即便有證據證明被告人踹了被害人,從行為方式及被告人的表現來看,被告人的死亡超出了被告人的預料,但被告在於被害人爭吵時有對被害人照顧和注意的義務,被告人有義務預見到而沒有預見被害人倒地後會出現死亡的嚴重後果。從被告人對其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及行為時的客觀環境來看,被告人只是為了阻止被害人繼續阻撓施工,被害人的糾纏而已,更為重要的原因是被害人當時喝了酒,被告人以為被害人酒精發作倒地睡著了,被告人的這種認識與包括被害人的家人在內的一般公眾在當時當地的知能水平相吻合。因此,被告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牽強被認定為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事實上,被害人對此說法無異議

綜上所述,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德中邢一初字第2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認定罪名準確,被告人對此無異議。敬請駁回德州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為盼!

辯護人:山東XX律師事務所

張X 律師

2012年7月4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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