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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人重傷罪辯護詞

過失致人重傷罪辯護詞

如果行為人的過失致人重傷事實已存,那我們需要幫被告人做的是,書寫一份好的過失致人重傷罪無罪辯護詞,那麼,我們一般需要從哪些方面著手書寫呢?下面,本站小編馬上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辯 護 詞

審判長、審判員:

山東華林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張某某的委託,指派我作為其一審辯護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庭審調查。通過多次會見被告人,查閱卷宗材料,參加開庭審理,我已對本案有了比較清楚的瞭解,現依據事實與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合議時參考:

首先,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罪名沒有異議,但縱觀本案,被告人張某某存在以下幾個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希望合議庭在合議時予以考慮。

一、 被告人張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事故發生後,被告人張某某在萊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一大隊事故處理中隊如實陳述了案件的全部事實,當得知案件由交警支隊轉交到萊城公安分局刑偵大隊,並已立為過失致人重傷案以後,立即主動到花園派出所投案接受調查。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被告人張某某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主動投案,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 被告人張某某系過失犯罪,且已經盡到了謹慎駕駛和危險提示的義務。

一般人都不知道叉車不屬於機動車,而屬於特種車輛,需要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使是交警也無法立即確認這一點;被告人張某某在購買該車輛時,賣方沒有告訴他駕駛叉車需要特別操作證,也沒有按法律規定附隨檔案;被告人張某某自1989年取得A1A2駕駛證,一直開車,有著豐富的駕駛經驗。按照公安部頒佈的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對照表,持有A1A2駕駛證可以駕駛除火車之外的所有機動車。基於以上認識,被告人張某某決定將叉車從博山開回泰安,沒有想到在萊蕪發生了該次事故。

從博山到萊蕪一路安全行駛,到事發地點後,因路面不平,顛簸過程中方向失靈,導致車輛失去控制,被告人立即緊急剎車,並大聲呼喊提醒別人,但由於是個下坡,才導致本案的後果。

綜上所述,由於對叉車性質認識錯誤,被告人張某某才駕車上路,由於車輛方向失靈導致事故發生,本案屬過失犯罪。在事故發生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採取了一個駕駛員所能夠採取的一切謹慎駕駛和危險提示的義務,其過失程度相對較小。

三、從事件發生的位置來看,受害人對本案發生存在明顯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人張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責任。辯護人為了履行律師職責,分析說明受害人有過錯,請受害人及其家屬能理解。

從卷宗第213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以看出,受害人停車的位置處於交通要道,是一個急轉彎處,且處於坡道下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在本案中,受害人在交叉路口、急轉彎有是陡坡的禁止停車的位置停車,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應當對事故的發生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三項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其中罪中量刑情節第5款規定,對於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害人過錯的具體情況(罪錯、違法過錯、違反公序良俗過錯)以及促使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關聯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綜上,在本案中受害人有明顯過錯,應適當減輕被告人刑事和民事責任。

四、 被告人張某某已盡其所能支付給受害人328800元賠償款,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某是泰山區省莊鎮安家莊村的一個農民,家境貧寒,但事故發生後依然盡其所能,借遍了自己的親朋好友,甚至將自己的房產抵押,向理財公司高息借款,只是希望能通過自己的努力,減少受害人損失和痛苦,雖然這些錢不能補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但這確是被告人一家最大的能力。因為這件事,被告人沒有能力給孩子支付學費,孩子已經輟學。《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三項第24條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損失數額、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積極賠償的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因此,鑑於被告人張某某的賠償態度、賠償能力,希望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

五、被告人認罪態度好,且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應酌定從輕處罰。

1、被告人在自動投案後能始終如一的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對於自己的行為非常後悔,覺得對不起被害人,對於被害人提出的賠償請求,在律師會見時和當庭都表示願意賠償,儘管不能彌補被害人,但是希望儘可能減少受害人損失。請法庭在量刑時考慮這一情節。

2、犯罪較輕的初犯、偶犯,因一時失足犯罪,其主觀惡性小,又給受害者能適當賠償,犯罪後認罪悔罪態度好,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適用緩刑刑罰,社會上一般無不良反響。

3、被告人張某某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上有兩位老人需要贍養,下有兩個孩子需要上學,如果對其判處實行,將會給這個家本不富裕的家庭帶來致命的打擊。

綜上所述,被告人張某某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但結合本案案情,其行為符合《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四項緩刑適用意見第2條中1、5、6、9四款可以適用緩刑的規定,而且適用緩刑將有助於維護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有利於被告人的改造,也將有利於受害人繼續取得賠償款,用於進一步治療。

由上文可知,書寫一份罪輕辯護詞,主要要從自首、認罪態度、主觀惡性等方面著手來寫。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隨時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將盡快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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