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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是繼續犯還是狀態犯?

綁架罪是繼續犯還是狀態犯?

在我國綁架屬於嚴重刑事犯罪,觸犯本罪的,被檢察院發起公訴後,法院根據犯罪情節做出判決。像綁架的話,量刑從三年有期徒刑開始,嚴重者可以判處死刑。從犯罪的形態看,可以大致分為狀態犯和繼續犯。那麼,綁架罪是繼續犯還是狀態犯?小編結合有關刑法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綁架罪是繼續犯還是狀態犯?

綁架罪是繼續犯。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作用於同一物件的一個犯罪行為從著手實行到行為終了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同時處於繼續狀態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條規定的非法拘禁罪,從行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來的時候開始,一直到恢復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時候為止,這一非法拘禁的行為處於持續不斷的狀態。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行為從著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

1、侵犯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重婚罪,綁架罪等;

2、不作為犯罪:遺棄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丟失槍支不報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罪等;

3、持有型犯罪:持有假幣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罪等;

4、窩藏類犯罪:窩藏毒品、毒贓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錢罪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繼續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繼續犯是一個行為,因為主觀上繼續犯具有對於一個犯罪行為的故意,儘管具有長時間實行的性質,但都是為了達到其犯罪的目的。行為具有這種延續性,但不能由此認為是數行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個行為,拘禁一年也是一個行為,只是行為延續時間長短不同而已,並不涉及行為的單複數問題。具有一個行為是繼續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是數行為,那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2、繼續犯是持續地侵害同一個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護的不同權益,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3、繼續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齊備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以後,犯罪狀態仍然處於持續之中。不僅是犯罪狀態的持續,而且同時也是犯罪行為的持續。

4、繼續犯是犯罪行為在相當長的時間裡持續地存在,而且是不間斷地存在。如果沒有行為的這種持續性,就不可能存在繼續犯。持續時間長短不影響犯罪構成,但作為犯罪情節,對量刑具有重大意義。當然,如果持續時間很短,綜合全案,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個問題。

綜上所述,繼續犯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不斷的開展犯罪活動以達到目的,犯罪行為長時間存在。而綁架正是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使受害人長期出於威脅緊張中,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因此,綁架罪是繼續犯。一般來說,發生這樣犯罪,公安機關都十分重視,會加強警力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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