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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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的構成是怎樣的?

一、投毒罪的構成

投毒罪的構成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別之所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該種行為已經對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己威脅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成為本罪主體。根據本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定罪。

二、投毒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投毒罪的量刑標準是:

1、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條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投毒罪與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的界限

二都雖然在危害後果方面相似,但是卻有著本質的區別:

第一,侵害的客體不同。

投毒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重大汙染環境罪侵害的是社會管理秩序。

第二,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投毒罪表現為行為人將有毒物質投放於飲用、食用等特定物品中,而且該投毒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構成犯罪既遂;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則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處置有毒物質等危險廢物的行為,而且該行為必須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犯罪。

第三,犯罪主體不同。

投毒罪只能以自然人為主體;而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單位和自然人均可構成。

第四,在主觀方面的罪過形式不同。

投毒罪只能出於故意;而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則只能出於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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