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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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在累犯當中,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具體分為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這二者最大的區別,也就是在構成條件上面的差異。那麼大家知道法律中規定的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有哪些嗎?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具體瞭解吧。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包括以下方面:

1、前罪與後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

如果前後兩罪都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後兩罪中其一是過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刑法將過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對累犯的主觀構成要件作了嚴格的限制,這主要是因為:一方面,故意犯罪的犯罪人比過失犯罪的犯罪人具有更為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和更大的主觀惡性,理應受到重罰;另一方面,在我國,經常發生且對國家、社會和公民危害最大的主要是故意犯罪而非過失犯罪,因此,將累犯制度設立為防止犯罪人再犯故意之罪的法律措施,是有實際意義的。

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

換言之,構成累犯的的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後各罪所判處的刑罰都低於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於有期徒刑的,都不構成累犯。所謂“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犯罪的全部情況,最後確定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這裡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除了有期徒刑以外,還包括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2年執行。所謂“後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根據後罪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實際上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3、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

我國刑法以刑滿或赦免以後5年內再犯罪作為累犯成立的時間條件,如果後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期間,則不構成累犯,而應適用數罪併罰;如果後罪發生在前罪刑滿或赦免5年以後,也不構成累犯。這裡的“刑罰執行完畢”,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認為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在內。主刑執行完畢以後5年內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還未執行完畢,也可以構成累犯。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而應在撤銷假釋之後,適用數罪併罰。因為假釋是附條件提前釋放,在假釋犯撤銷假釋後,原判的刑罰仍須繼續執行,而不是已執行完畢。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滿後5年內再犯新罪的,則可以構成累犯。

若能認定構成累犯的話,那麼法官在對其進行處罰的時候就會從重,同時法律中也明確規定了,構成累犯的是不能適用緩刑和假釋的。因此,司法實務中對被告人進行累犯的認定是很重要的,若認為是一般累犯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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