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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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犯與行為犯的區別有什麼?

一、即成犯與行為犯的區別有什麼?

即成犯與行為犯的區別有什麼?

即成犯與行為犯就是犯罪完成與犯罪既遂的區別。更準確地說,二者是不同分類方法下對犯罪的分類。

即成犯是根據不法行為與不法狀態的關係不同對犯罪作出的分類,並列概念有狀態犯和持續犯等。

①即成犯指不法行為完成後,法益即被消滅,被侵害的狀態也不再存在。例如故意殺人罪。

②狀態犯指不法行為完成後,法益被侵害的狀態一直存在。典型的有財產型犯罪,盜竊搶劫等,取得財物後財產權便一直處於被侵害的狀態,但犯罪行為已經完成。

③繼續犯指不法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時在持續。典型的是非法拘禁罪,拘禁的時間內都是拘禁行為(該罪的實行行為)。

行為犯是根據犯罪既遂的標準不同對犯罪作出的分類,並列概念有實害犯和危險犯等,用來解決犯罪是否既遂。

①行為犯指只要作出一定行為犯罪即既遂。例如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刑訊逼供罪。並不代表這些犯罪既遂不需要危險或實害結果,而是不需要特定的結果,或者說行為一旦成立這些結果便已經存在。

②實害犯指出現特定實(際損)害結果時犯罪才既遂。該種犯罪一般有明確的犯罪目的,未達到該結果的就評價為停止形態。例如故意殺人罪。

③危險犯指出現特定危險時犯罪才既遂,不需要有實際的損害。例如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等。

二、結果犯與行為犯有啥區別?

我國刑法理論關於結果犯與行為犯的區分、結果加重犯的因果關係、結果加重犯的性質及其未遂形態存在較大爭議,其背後涉及如何看待刑法規範、如何看待我國的刑法規範以及如何合理地定罪量刑等問題。

行為以意思為要件,行為與結果之間,又須有因果關係,始成立犯罪。結果犯是行為犯的對應物。關於結果犯和行為犯的區分標準,國內外刑法理論上存在不同觀點,我國刑法理論通常是將兩者作為具有不同犯罪既遂標準的兩種犯罪型別加以對待。在犯罪既遂的意義上,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這一觀點的理論前提實際上是大陸法系國家修正的構成要件理論。

結果犯是行為犯的對應物,行為人的行為和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才構成犯罪。結果犯與行為犯的區分標準如下,兩者的犯罪既遂標準以及犯罪型別不同。結果犯要求實施具體的犯罪行為,產生危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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