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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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新的犯罪補充偵查可以嗎?

發現新的犯罪補充偵查可以嗎?

發現新的犯罪補充偵查可以嗎?

是可以的;

所謂補充偵查,是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案件中存在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有必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收集需要證據的情形,該階段屬於繼續偵查階段,而不是審查起訴階段。

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檢察院再審查的時間也是一個月,原則可以退偵兩次。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刑訴法第171條)

1、補充偵查的形式

(1)退回補充偵查,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是公安機關移送的,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如果是本院偵查部門偵查終結的,則退回本院偵查部門)

2、退回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每次1個月(無論退回哪裡,只要是退回);如果是自行補充偵查的,必須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後的處理:

(1)退回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說,案件經過一次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補充偵查的分類

補充偵查現分為兩類: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刑事訴訟法171條第四款)

5.《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第二百六十三條

審查起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6.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和第200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

審理期間,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的,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綜合上面所說的,補充偵查是針對於一般有新的犯罪證據才實施的一種行為,只要還沒有正式的進行判決,執法人員就可以進行補充偵查,這也是為了確保一個案件的真實性,所以,執法人員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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