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當前位置 /首頁/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列表

盜竊罪和侵佔罪的主要區別

盜竊罪和侵佔罪的主要區別

一、盜竊罪和侵佔罪的主要區別

區分盜竊罪與侵佔罪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犯罪物件的財物是否脫離佔有以及由誰佔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佔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佔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佔罪。侵佔罪的特點是將自己佔有的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佔有具有被處分的可能性,便屬於侵佔罪中的代為保管,即佔有。從客觀上說,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佔有目的中的佔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二、屬於侵佔罪的範圍

①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於他人佔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

②雖然處於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他人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佔有。再如,掛在他人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佔有。

③主人飼養的、具有回到原處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於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佔有。

④即使原佔有者喪失了佔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築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佔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出租車內的財物,屬於計程車司機佔有,雖然相對於乘客而言屬於遺忘物,但相對於計程車司機而言,則是其佔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計程車內取走該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佔有是否轉移,看該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能否有效的管理。

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係時,下位者佔有財物,則屬於職務侵佔罪。,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店員是否佔有商店的財物?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屬於職務侵佔罪。

⑥封緘物,即被包裹起來的物品,歸原管理者佔有。

⑥封緘物,即被包裹起來的物品,歸原管理者佔有。

⑦葬祭物,推定由死者的親屬佔有。

⑧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地下,所有人不明或應由國家所有的(無主的)財物。如果是他人有意埋藏於地下的財物,則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而非埋藏物。行為人不法取得的,成立盜竊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有所有人,則屬予事實認識錯誤,雖不成立盜竊罪,但成立侵佔罪。

侵佔罪和盜竊罪的區別為在於事實上是否佔有財物。認定為侵佔罪一般在事實上是佔有著財物的,有以下幾種情況:在他人的領域支配著財物、在他人的領域外支配著財物、通過職務的便利侵佔財物、佔用埋藏的財物,以上都是屬於侵佔財物的範圍。

TAG標籤:盜竊罪 侵佔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