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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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襲警罪有什麼法律解釋?

一、關於襲警罪有什麼法律解釋?

關於襲警罪有什麼法律解釋?

襲警行為通常表現為暴力抗法行為造成執法警察輕傷或者輕微傷,其暴力行為都是故意而為之,不是有意或者必然造成警察受傷的,一般也不宜以襲警罪定罪處罰。例如,在車站執法檢查過程中,被執法物件認為自己沒有違法,不應該被搜查,因而試圖快速抽回自己被警察仔細核對的身份證,在實施拉扯時,導致警察的手背受到輕微劃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檢查人及時認錯,一般也不足以構成襲警罪。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襲警罪的司法解釋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涉嫌襲警罪拘傳嫌疑人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拘傳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拘傳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第八十條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襲警行為表現為暴力抗法行為,造成執法警察輕傷或者輕微傷,其暴力行為是主觀故意而為之的,需要按照妨礙公務罪處罰;若其行為不是有意造成警察受傷的,一般不以襲警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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