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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勞動罪與強迫職工勞動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強迫勞動罪與強迫職工勞動罪的區別有哪些?

強迫勞動罪與強迫職工勞動罪的區別有哪些?

強迫職工勞動罪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強迫勞動罪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為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 他人勞動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勞動法》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有關強迫勞動罪與強迫職工勞動罪的犯罪事實認定上,必須以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來進行處理,根據其適用型別的不同可以看出,目前常見的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通過延長工作時間以及其它的方法手段來強迫職工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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