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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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與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是什麼?

正當防衛與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我們如果遇到危險的時候是可以防衛我,對於防衛我們國家也是有著相應的法律規定的。其中對於防衛可以分為正當防衛和不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我們都知道是不構成犯罪的,不正當防衛是有一定的責任的。那麼正當防衛與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理論上幾乎一致認為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是密切相連的,沒有正當防衛的前提就沒有防衛過當的存在。防衛過當是防衛行為的正當性和損害結果的非正當性的統一。防衛行為的正當性是指,實施防衛行為時明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防衛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損害結果的非正當性是指,防衛行為的強度和力度明顯超過了不法侵害的強度和力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從而使合法的防衛行為變成了不法的侵害行為,也是正當性的行為轉化成非正當性的行為。 應該說此種觀點是完全符合立法意圖的,並且從刑法對防衛過當的刑事處罰的規定看--“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對防衛行為正當性的特點的肯定,從而鼓勵公民見義勇為,維護公共秩序、保護社會。

二、當我們在概念上弄明白正當防衛的時候,我們的頭腦中就有了一條清晰的主線,但要想弄明白新刑法中正當防衛的界限,必須從正當防衛構成的要件入手,從我國刑法第20條對正當防衛的規定,可以把正當防衛的要件歸為以下幾點: 

一是實施正當防衛時,必須有不法行為的侵害性;

二是實施正當防衛時,不法侵害的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著的,具有非常強的時間性;

三是實施正當防衛時,不法侵害必須具有現實性,不能想當然;

四是實施正當防衛時,公民必須具有防衛意識。從正當防衛構成的要件來說,也就界定了正當防衛的許可權。

正當防衛與刑法修正案的規定就是以上的文章所寫的內容,對於正當防衛這個問題如果在我們生活中遇到了嚴重危害我們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時候,我們就可以在我們國家法律允許的手段內進行相應的還擊,這樣就是不會構成不正當的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