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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猥褻是什麼意思?

刑法中的猥褻是什麼意思?

我國刑法中有猥褻罪這個罪名,構成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對婦女兒童有猥褻的行為。公安機關接到被害人家屬報案後,也會首先判斷是否存在猥褻行為,這是立案的重要標準。法院量刑時,也會重點考量猥褻行為的嚴重程度。那麼,刑法中的猥褻是什麼意思?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刑法中的猥褻是什麼意思?

猥褻指性交以外的淫穢性的下流行為。具體表現為行為人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滿足其變態性慾,對他人的身體進行摳摸、摟抱等行為。對未滿14週歲的兒童實施猥褻的行為,即使未成年人自願,也可視為猥褻。

二、猥褻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猥褻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主觀方面行為人猥褻、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徵。違背婦女意志,即未經婦女真實同意。如果婦女對於行為人的行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婦女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採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婦女的行為。其次,行為人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

2、主體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3、主觀要件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慾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

通過小編的普及,大家應該知道了刑法中的猥褻是什麼意思。按照法律規定,猥褻是犯罪嫌疑人用性交以外的行為,比如摳摸被害人、手淫、舌舔等淫穢行為。這種行為嚴重破壞社會風氣,應該受到嚴懲。對於猥褻兒童的,法院會給予加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話,會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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