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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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的物件犯是什麼意思?,危險犯

一、危險犯,片面的物件犯是什麼意思?

危險犯,片面的物件犯是什麼意思?

對向犯,又稱對合犯,也稱對立的犯罪,是以存在二人以上的行為人互相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重婚罪等即是。從處罰的形式來看,有三種情況:

⑴雙方罪名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⑵雙方罪名與法定刑不同,如賄賂罪;

⑶只處罰一方的行為(片面的對向犯),如販賣淫穢物品罪,其中不處罰買主。

另外舉例比如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物件犯一定不是共犯,而是分別定罪量刑,受賄和行賄,還有重婚罪,都是分別定罪量刑的。

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誌的犯罪。比如,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的危險,就認為犯罪既遂。並不要求必須實際造成這些交通工具傾覆,才是犯罪既遂。

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為實害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行為雖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

二、危險犯不要求結果嗎?

危險犯不要求結果,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暴力危險及飛行安全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物件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

危險犯應適用於對於公共利益危害較大的犯罪,這些犯罪都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危險犯是不要求有危害後果的,只要有危害行為產生,構成了犯罪的四要件,就可以是危險犯。一般來說,危險犯危害的是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財務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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