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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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構成防衛不適時

防衛不適時,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後,對不法侵害者實施損害行為。它分為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兩種。
要正確認識防衛不適時,必須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以著手實行刑法規定的一種客觀要件的行為為標誌,但是,如果犯罪行為雖處於預備階段,卻離著手實行很逼近,若再等待其著手實行,不法侵害將無法制止,這種預備行為也應視為不法侵害的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是指不法侵害確已自動停止、被迫停止或實行終了。必須注意有些不法侵害是連續進行的,不能把前次打擊的間歇視為不法侵害的結束,如持棍打了他人一下,手中還持棍而未丟下,應該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在上述時限外所進行的防衛,都是不適時的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什麼情況下構成防衛不適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