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制度的含義有哪些
一、刑事賠償制度的含義有哪些
《國家賠償法》對刑事賠償作出具體規定,對於進一步促進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具有重要意義。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
二、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依照不同的情況分別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以及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部門。具體而言,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⑴、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⑵、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⑶、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⑷、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⑸、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此外,對於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採用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執行錯誤所造成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應向作出錯誤的採取強制措施決定以及作出錯誤執行行為的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要求,以其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主要是指當事人的行政錯誤執行機關,一旦遞交案件的證明材料和證據時,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辦理。國家賠償的義務機關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對受害的公民進行賠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