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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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一百六十五條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一百六十五條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一百六十五條的內容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詳細的開庭程式是什麼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行政處罰;何時被羈押;何時被取保候審;何時收到檢察院起訴書副本;

!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佈被告人涉嫌罪名;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並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的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193條的規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和最後陳述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願認罪?”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甲進行訊問;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應該認真聽取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做好發問準備。

!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反對意見的,應尊重法庭決定。

4、辯護人對被告人甲發問;

5、被告人甲退庭候審,傳被告人乙到庭進行同樣程式,逐個進行完畢後傳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一)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係;

(二)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係;

(三)證言與其他證據的關係;

(四)證言的內容及其來源;

(五)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

(六)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力;

(七)證人作證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或影響;

(八)證人的年齡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證言前後是否矛盾。

根據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六十五條,表明被實行拘留中的人,進行逮捕的時候,是有一定時間期限的,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進行到法院申請延長時間,但是如果超過規定時間,犯罪嫌疑人無罪,並不釋放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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