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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去檢察院簽了認罪認罰是什麼意思?

一、 第一次去檢察院簽了認罪認罰是什麼意思?

第一次去檢察院簽了認罪認罰是什麼意思?

第一次去檢察院簽了認罪認罰,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正式確立了,對於自願如實認罪、真誠悔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法律制度。從寬是指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具體應綜合全案事實、性質、情節、後果等因素依法從處理。一般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30%以下;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

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二、認罪認罰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認罪認罰案件必須要確保寬嚴有據、罰當其罪,避免片面地從嚴和一味地從寬這兩種錯誤的傾向。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幾類案件不適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認罪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也必須依法嚴懲。

第一次去檢察院簽了認罪認罰的情況下,說明當事人可以按照司法機關的有關程式來進行處理,特別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又主動承認犯罪事實的,檢察院讓籤認罪認罰書,具體情況下檢察院可以決定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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