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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式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式是什麼?

在處理詐騙案件時,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後,可以啟動逮捕程式,這樣防止其跑掉。一般來說,在未起訴之前犯罪嫌疑人會被關到看守所。在這段關押期間,公安人員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以掌握更多證據。那麼,刑事訴訟法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式是什麼?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做個具體介紹。

一、刑事訴訟法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式是什麼?

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

5、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對於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有哪些要求?

1、訊問的地點

(1)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

2、訊問的時間

(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高檢規則》第195條 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12小時。

(2)不得以連繼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對於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綜上所述,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公安人員辦案的手段,根據刑事訴訟法訊問犯罪嫌疑人方面規定,訊問的時候最少要保證兩名偵查人員在場,訊問地點可以在看守所,也可以在派出所。在詢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要如實交代問題,偵查人員及時記錄,結束後形成訊問筆錄。一般來說,訊問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