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退回偵查的次數是否存在限制
批捕退回偵查的次數是否存在限制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並退回案卷。由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而不是補充偵查,因為已經批捕了。
檢察院二次退回公安意味著什麼
檢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說明事實或者證據存在一些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不予以起訴的情形
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情形我們稱之為絕對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六種情形: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中國刑法把情節分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來理解,如果某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當然不能提起訴訟,作出起訴決定。
批捕退回偵查的次數在法律上的有著明確規定,但是更為重要的是自己的問題解決需要多加留意具體的情況,畢竟已經涉及批捕,一旦自己的問題處置存在問題就會導致自己的情況的惡化,那麼有關的刑罰就會加重,因此自己需要在有關法律上積極的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