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取保候審哺乳期是否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法治社會,如今也有很多不完善的法律來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法律是嚴肅而嚴格的但是也體現出人道主義,對於特殊情況也有特殊的處理方法,為保障特殊人群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那刑訴法取保候審哺乳期是否可以辦理取保候審?下面就詳細介紹。
哺乳期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符合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
一、不予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2)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可適用取保候審適用的情形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8)持有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取保候審的方式是什麼
刑訴法第53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兩種方式不能同時並用。通過上文的講解,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不予取保候審的條件具體是怎樣的吧。
四、哪些人不能申請取保候審
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答案是肯定的,哺乳期的婦女如果立刻之前刑法的處罰就會嚴重影響嬰兒的健康成長,也會嚴重損害婦女的身體健康,因此對哺乳期婦女可以辦理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