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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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事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喪事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在工作的過程當中傷害總是難以避免,對於進行了工傷認定之後的勞動者是有權向用人單位申請賠償的。依據不同的傷殘標準對勞動者所做出的補償標準也與所差異。那麼喪事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是什麼呢?針對該問題下文中就給出了相關的證明以及分析例舉。

喪事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賠償參考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  

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關於喪事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是什麼該問題需要進行實際收入分析。按照規定來說,對於喪失誤工費的計算,需要以職工的平均工資收入為標準,給予六個月的總額賠償。除此之外,對於誤工期間的營養費護理費等內容也需要做出一定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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