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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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有嗎?

一、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有嗎?

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有嗎?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協商續簽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那麼自然是需要補償的。而且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2.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3.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二、哪些情況用人單位需要發放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裡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由此可見,並不是只要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就一定有補償,通常有補償的情況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並沒有違反任何規章制度,按道理來講,應該和公司繼續續簽勞動合同,但公司沒有和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公司就必須要和勞動者補償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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