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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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員工本身並不存在過失,但是由於存在特定情況,公司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這種解除勞動合同方式,公司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按上一個月標準的工資的替代通知金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公司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就要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如果用人單位因為一些原因要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並得到勞動者的同意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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