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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證遺失補辦的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證遺失補辦的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證遺失補辦的規定是什麼

1、土地權利人應當向原土地登記機關報失;土地權利人在土地登記機關規定的媒體上宣告其土地證書滅失。

2、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在十日內無異議由土地權利人申請所屬鄉鎮的規劃建設管理站的人員到實地測量。

3、土地權利人應提交補辦土地證書的申請書、媒體上的宣告原件;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程式碼、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影印件、授權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影印件;原權源資料等。

4、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審批表,實地勘測。經稽核,屬補發之列的,土地登記機關應做出補發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無異議的,予以補發。單位領導審批、簽字、蓋章。

5、補發的土地證書應註明"補發"字樣,填寫土地登記卡、歸戶卡。土地使用者帶個人身份證(屬單位的需帶單位營業執照影印件、介紹信、單位證明)到規劃地籍股申請查詢土地登記情況。登報三十日後持有關資料到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

二、土地使用證有什麼作用?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力”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可以有效保護不動產產權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證》,不動產的“物權”不完整。因為《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這說明房地產的“物權”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方面。業主買的房地產包括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而現在開發商只把房屋所有權給了業主,而土地使用權沒有交給業主。

(二)可以保證房產轉讓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證》,房地產的轉讓中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部分不發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業主不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

(三)可以有效體現房地產的實際價值。

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地產價值嚴重縮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一條規定使原本只有70年壽命的住宅,得到“自動”延長。使“住宅”的傳世私有財產性質,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但是如果買的房子沒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土地使用權,更不能“傳世”,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價值呢。

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等相關證件,都是當初在哪個部門辦的,那麼遺失了以後也得到哪個部門去補辦,土地使用證補辦也有法定條件,公司和自然人補辦土地使用證需要提交的材料也不一樣。不過,土地使用證雖然可以補發,但使用期限不會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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