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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有償出讓有哪些規定?

在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有償出讓中,一般都會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型別和土地的歸屬問題。對於大部分的土地而言,都被收歸於國有,在建國之初,土地被分給了各個農民來使用,當國家要佔用土地時,就會牽扯到未來土地的使用權該給誰的問題,有國家徵用土地的,也有轉給商用化的土地,以下是365律師網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的內容。

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有償出讓有哪些規定?

一、土地使用型別

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型別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二、取得特徵

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藉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徵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屬農民集體的土地由有權批准機關批准轉徵為國有土地,屬於強制性徵地行為。徵用是一種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的行為,而不是土地使用權的型別。

如果是個人向國家借用土地的時候,就會涉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有償出讓的相關取得費的討論。因為土地的歸屬權在國家,在商業用的土地就應當繳納一筆費用給國家作為建設基礎,也是同樣作為一種社會共享形式存在。如果是政府撥的土地,在一定情況下也同樣需要繳納費用,詳細的問題若需要解答請諮詢365律師網日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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