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

當前位置 /首頁/徵地拆遷/土地承包/列表

土地使用權投資稅收需要繳納哪些稅?

一、土地使用權投資稅收需要繳納哪些稅?

土地使用權投資稅收需要繳納哪些稅?

土地使用權投資稅收需要繳納的稅有:契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這幾種稅費。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買賣租賃的,對於一些出資的上也是可以的,不過都應該繳納以上幾項稅費,具體的計算方式相關的法律中有著明確的規定,按照規定金額繳納即可。

二、需要繳納稅費的具體內容

1、契稅

1)財稅〔2008〕12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契稅的徵收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徵稅。因此,對以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轉移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應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由土地使用權的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

2)財法字[1997]5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第四條 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八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營業稅

財稅[2002]191號《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個人所得稅

國稅函[2005](廢止)

《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覆》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房地產等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閩地稅發[2005]37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4、印花稅

財稅[2006]162號《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

5、土地增值稅

財稅[2006]21號《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土地使用權投資是需要繳納相應的稅費的,這在我國的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按照相關的計算規則計算之後繳納即可。每個地區的收費標準有可能是不同的,建議可以先到當地的土地局或者是登陸土地局官網進行詳細的制度查詢先進行了解,辦理時可以節約比較多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