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當前位置 /首頁/徵地拆遷/土地徵收/列表

海口流水坡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徵地拆遷標準的概念

海口流水坡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徵地拆遷標準即徵地補償標準,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內,依據土地型別、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於徵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二、海口流水坡徵地補償標準

1、《徵用土地補償協議書》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和被徵地單位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簽訂《徵用土地補償協議書》。

2、被徵地單位應當在接到徵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配合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徵地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市政府可依照有關規定做出徵地決定。被徵地單位對徵地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徵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規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複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徵地決定的,由市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國家(含省、市)重大建設專案急需徵用土地的,市政府應當及時處理土地權屬糾紛,作好土地徵用工作。

土地糾紛時間較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經多次調解不成,及時處理確有困難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可先行徵用。在實施徵地前,市土地管理部門應會同爭議各方對爭議土地進行勘測,將爭議的原因、土地型別、面積、界址予以登記。土地權屬糾紛解決後,有關爭議範圍土地的徵地補償費等各項費用,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向土地所有權單位支付。

4、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應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由市政府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徵地補償費由市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收取,按徵地協議約定期限匯入被徵地單位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徵地補償費專戶。

未按徵地協議約定向被徵地單位付清徵地補償費的,土地仍屬集體所有,市土地管理部門不得出讓。

5、按專案徵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預付擬徵土地的補償費總額的50%。擬徵土地未獲批准或因國家重大政策調整以及其他正當原因不能徵用的,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計息退還預付款;土地徵用後,建設單位或個人放棄受讓土地使用權的,預付款不予退還;市土地管理部門與建設單位或個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預付款可抵充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6、預徵土地的徵地補償費根據徵地協議簽訂時的有關補償標準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實際情況確定。

市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簽訂預徵協議後30日內將徵地補償費總額的30%付給被徵地單位,其餘在兩年內付清;兩年內未付清的部分,按同期物價增長指數計算撥付。開發需要使用土地時,市土地管理部門應提前30日將剩餘的徵地補償費付給被徵地單位。

7、預徵的土地,在開發前仍由被徵地單位及其成員耕種,不得撂荒,不得栽種多年生長農作物和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開發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時,市土地管理部門應提前60日通知被徵地單位及其成員限期清除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未在限期內清除的,由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處置,對其地上建築物和附著物不再補償,而對種植的農作物可作適當賠償。

8、徵地補償費中除屬於個人的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如數付給本人外,其餘的徵地補償費由被徵地單位統一管理使用,主要用於發展鄉(鎮)村集體企業和農副業生產,進行農用土地開發和農田基本建設,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安置補助費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劃給自謀職業者作為就業補助和轉入社會保障部門作為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保障費。

9、土地被全部徵用的或土地雖未被全部徵用,但人均耕地不足002公頃的,被徵地單位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徵用土地後,被徵地單位人均耕地在002公頃以上的,按徵地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將與被徵土地面積相應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10、被徵地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由村民委員會按徵地協議確定的數量提出方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和市土地管理部門稽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公安、糧食等有關部門給予辦理轉戶、糧食關係等手續。

11、徵地後,剩餘勞動力的生產、生活出路問題,經協商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解決:

(1)由市土地管理部門統籌,將所徵土地10%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被徵地單位,出讓金免交;

(2)由用地單位安排就業的,應在出讓合同中載明用地單位安置被徵地農民就業的條件、人數和期限;未安排就業前,用地單位應按不低於本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的標準支付生活補貼;

(3)由被徵地單位提出申請,經區、鄉人民政府稽核,報市政府批准,可從所徵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進行出讓所獲收入中劃出部分資金,給予扶持興辦企業。但不得超過該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出讓所獲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0%。

按前款第(二)項辦理時,屬採取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單位除按所徵土地面積支付全額的徵地補償費、耕地佔用稅、菜地開發基金、土地管理費外,其他費用按90%支付;屬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1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徵地補償費發展生產、安置勞動力就業確有困難的,經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報市政府批准,可依法將該集體所有的非農建設用地的部分徵為國有後出讓給他人,但不得超過依法批准給該集體所有的非農建設用地的30%。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返還給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13、用地單位在施工中因堆放材料需要臨時用地的,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與有關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協議,並按規定支付補償費和有關土地使用費。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使用期滿,應及時歸還土地,並負責恢復土地生產條件,或支付相應的復耕費用。

14、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的,應當先取得市都市計畫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後報市政府批准,再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進行稽核並報經市政府批准,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經調整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5、土地使用者按下列規定支付定金:

(1)租讓期在5年以下(含5年)的,按簽訂租讓合同當年租讓金標準的1倍支付;

(2)租讓期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按簽訂租讓合同當年租讓金標準的2倍支付;

(3)租讓期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的,按簽訂租讓合同當年租讓金標準的3倍支付;

綜上所述,海口流水坡徵地補償標準和海口市統一的土地徵用補償標準基本相同。海口市流水坡的朋友們要注意詳細瞭解海口流水坡徵地補償標準的相關內容,以便在需要時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為自己和家人帶來不便。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

TAG標籤:流水 補償 徵地 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