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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宅基地申請政策

國家宅基地申請政策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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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一下國家宅基地申請政策,又是如何申請呢?

國家宅基地申請政策的申請條件解釋:
1、宅基地用途僅用於建設農村住宅;
2、”本村落戶“指的是申請人需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在本村。
3、”一戶“指的是自然戶,而非戶籍戶。通常,父母隨子女居住為一戶。
結婚後,不論夫妻雙方戶籍是否合併均為一戶。
4、本村居民點位於建設用地復墾規劃(短期規劃)拆舊區內的,暫不安排宅基地。
5、宅基地的繼承。宅基地繼承時,受讓人需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否則,繼承者只能繼承該宗宅基地的地上附著物估值(含建築物、構築物估價以及樹木等綠植移栽費用)。
6、”相關稅費“指的是證書工本費等手續費(具體有各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以及獲批地塊上地上物估價(舊房使用殘值等)。
7、宅基地原為農用地的,須依法辦理農轉用(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繳納因此手續而產生的相關稅費。